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章程(2024年修订稿)已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于2024年12月2日核准,现向全校和社会公布。
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确保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转设过渡时期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简称创业学院),英文名称:Pioneer College,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万顺街80号。学院现有两个校区,校区名称分别为:玉泉校区、和林格尔新区校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盛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第四条 学院标识。院徽、院标、院旗样式见附件。院庆日为5月7日。网址:https://www.imuchuangye.cn/。
第五条 学院性质:学院是2008年经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是举办者利用非国有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学院现为非营利性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后续法人属性发生变化,学院将根据国家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重新进行法人登记。学院开办资金1000万元。
第六条 办学层次、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遵循聚焦特色、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秉承“立德立学、创新创业”的办学理念,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九条 办学定位:坚持创新引领,内涵提升,特色发展,走依法治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的道路,立足内蒙古,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建设中国北方有特色、高质量的应用技术型大学。
第十条 办学规模:遵循质量和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十四五”期间,全日制在校生规模稳定到9000人左右,并根据办学需要适度调整。
第十一条 学科专业:强化新文科和新工科建设,培育艺术学类专业特色,做强理工学类专业,优化文学和经管类专业,形成文、理、工、经、管、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二条 学院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为内蒙古大学和内蒙古普瑞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了解学院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院时,依法制定学院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的组成人员,董事会调整或换届时向学院推荐董事;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委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院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举办者权益;
(六)学院终止办学时,根据学院的法人属性,依法对学院剩余财产进行处置;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的权利:
(一)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二)设置学科和专业,招收学生并实施学籍管理与奖惩, 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与国(境)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院的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举办者、董事会会议决议,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三)维护师生员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本章程,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五)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六)依据学院章程接受举办者、董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学院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不低于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举办者推荐出任。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成员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任(因故未改选的,均视为连任)。
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院长经董事会聘任后自然成为董事会成员;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除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以外的其余董事的变更、新增经全体董事1/2以上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副院长,并决定其薪酬;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批准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选举和更换非由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
(六)决定学院举办者变更;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负责董事会日常运作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提名学院院长人选,经党委会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四)决定聘任和解聘财务、人事、后勤、行政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薪酬事项;
(五)审批学院专业设置及办学规模;
(六)拟订学院发展规划方案、重要改革方案,经党委会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七)审核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经党委会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八)提议修订本章程,并制订章程修改方案;
(九)审批学院基本管理制度;
(十)审批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人才引进方案、人员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校舍建设及购置、承租事项;
(十二)决定学院预算之外的投资、融资等事项;
(十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院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和学院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举办者报告;
(十四)法律、法规、本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对学院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由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监督实施。
(二)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董事长或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在董事会会议召开5日前,应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以书面、电话或网络通讯(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董事长以书面形式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五)董事会会议(含临时董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一位董事享有同等表决权;
(六)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修改学院章程;
2.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3.审核学院年度预算、决算;
4.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5.聘任、解聘学院院长;
6.变更举办者。
(七)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决议,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决议上签名,会议决议应当由董事会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院长1人,根据管理需要设副院长,副院长在其分管范围内协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院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代行院长职责。
第二十四条 院长由董事会聘任,院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10 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院长任期原则上为3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和董事长的决定、决议;
(二)任免除董事会、董事长聘任和解聘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并实施奖惩;
(三)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拟订学院基本管理制度、专业设置及办学规模;
(五)拟订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人才引进方案、人员编制定额方案及员工薪酬标准方案;
(六)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七)主持院长办公会,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
(八)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九)董事会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院长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认为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
(三)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质量低下;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
(五)学院发生教职工、学生群体事件及重大安全事故;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予免职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院长提出辞职,应提前30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董事会、董事长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和董事长的决议、决定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负责对本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由举办者代表、党组织成员、学院职工代表组成,监事由举办者、学院推荐产生及变更。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举办者推荐的监事担任。学院董事、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监事会主席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因故未改选的,均视为连任)。监事不能履行监事职责的,举办者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监事在任职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本章程规定,对学院违规违纪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学院主要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大学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组织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组织负责人按照自治区党委相关工作安排,由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选派,帮助学院抓好党建和思政工作。非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选派的党组织负责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经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五条 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组织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七条 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建设。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八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以党建育人特色校建设为载体,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发挥思想政治课主渠道作用,督促学院加强教材、教师、教学体系建设,按有关课程标准,优选经依法审定的思想政治课教材,保证足够的教学时间。推进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办好学院党校,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学院按有关规定健全党务工作部门,设立党务工作部、宣传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学院依法建立民主管理与 监督体系,通过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开展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行使如下职责:
(一)听取学院章程制订和修订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推选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
(四)审议学院教职工代表提议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各系、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上级工会组织和学院党委备案和批准,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院、系两级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工会权利和义务。学院工会作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 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 建议和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作用。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设置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置教学单位(二级学院、教学部),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及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围绕国家、地区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学院视市场的需要,可以设置单一类别的学科或专业,也可以设置多个类别的学科或专业。
第五十条 学院坚持“德育为先、知识为本、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合理设计教学环节和课程体系,加强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多渠道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一条 学院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积极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教育教学模式。
第五十二条 本着科教融合的原则,学院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制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学科建设、科研管理、教学指导等专门委员会、学科学术分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以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中级),并应具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为3年。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有关学科的学 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3年,主席由学院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院长或者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学院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其中教学人员从学院讲师以上职称教师中遴选。
第五十七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美育劳育,努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建立和谐校园。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六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院聘任的教师或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致力于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具有崇高职业素养和开拓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六十一条 教师应当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六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按规定使用学院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按规定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
(三)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院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重视教师的培养,通过各类教师培养相关制度,促进教师学历、学位、学缘结构不断优化,为学院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第六十六条 学院聘任教职员工,应当依法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机制,其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或者解聘、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学院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院章程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学院将对事故责任人及分管副院长作出辞退处理;针对拒绝签订安全责任书的教职员工,学院将作出辞退处理;针对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且情节严重的教职员工,学院将作出辞退处理。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学院教职工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成立以学院董事、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院领导、师生代表、校外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教职工申诉管理规定的时限内按相关程序提起申诉。
第八章 学生
第七十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院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按国家正式招生渠道规定录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转学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七十二条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习证明或者肄业证书等。学院实行学生年度注册制度,未取得注册资格的,学院将暂缓提供各类评奖评优、考试等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七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益: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针对拖欠学费的学生,学院将暂缓提供各类考试服务,直至学生缴清学费为止;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在假期或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院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学院管理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成立以学院董事、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院领导、师生代表、校外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时限内按相关程序提起申诉。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九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费收入;
(三)政府财政性补贴、专项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有偿社会服务和校办产业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一条 学院依法对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办学积累、受赠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并维护校名、校誉和学院所有的有形及无形资产。
第八十二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三条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四条 学院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和年度预决算制度。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五条 学院更换法定代表人需接受离任审计。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六条 学院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并经举办者同意后,经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举办者和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类别、法人属性的变更,由举办者同意并经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七条 学院变更、终止时,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权益。
第八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学院依法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 学院终止前,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产。学院自行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财务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董事会确定;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九十条 学院终止后,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继续用于学院董事会决议指定的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九十一条 学院终止时,应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
第九十二条 经审批机关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院名称、地址、办学形式、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及 学生培养规格和任务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
(三)学院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原章程不符时;
(四)学院举办者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章程的;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需由董事长或学院董事会1/3以上的董事提议,由董事会按相关程序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核准公布生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学院内部规章制度与本章程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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