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人均资助标准为3300元/人。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帮助其解决生活费用开支。
第五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必须符合《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奖助学金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要求。
第六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确定为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标准。一等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每生每年3200元,三等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按规定日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 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初步名单及资助等级,于规定日期前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资助名单,在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自治区要求划入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报学生工作部(团委)学生资助科备案,终止发放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一)有《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退学的。
第十三条 因第十二条导致不能发放的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团委)学生资助科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内大创业【2017】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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