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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6-11-28 浏览次数:48865次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教学部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字[2007]7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特别优秀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每学年综合测评在80分(含80分)以上,考试科目无不及格现象,艺术类专业学业成绩平均80分(含80分)以上、其他专业85(含85分)分以上,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以内。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学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教学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

第九条教学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教学部根据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于每年1020日前,报学工部审核,经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各教学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各教学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不得分摊、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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